序號 | 被處罰人 | 處罰 | 處罰事由 | 處罰依據 | 決定文書 | 作出處罰機構 | 處罰日期 |
1 | 連江縣潘渡文峰加油站 | 罰款 人民幣 15000元 |
企業未在散裝汽油銷售實名登記系統完整地登記相關信息。 | 連江縣潘渡文峰加油站違法了《福建省散裝汽油購銷安全管理辦法》(省政府令第183號)第五條規定的規定,依據福建省散裝汽油購銷安全管理辦法》(省政府令第183號)第十五條第(二)項規定,決定給予行政處罰。 | 《行政處罰決定書(單位)》(連)應急罰〔2022〕10號 | 連江縣 應急管理局 |
2022年8月23日 |
2 | 馮亮 | 罰款 人民幣26500元 |
馮亮履行主要負責人職責不到位,未落實好隱患排查治理,未督促、未檢查加油站的安全生產工作,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;對員工落實散裝汽油安全管理規定督促檢查不足,未嚴格按照《福建省散裝汽油購銷安全管理辦法》(省政府令第183號)進行散裝汽油銷售管理。 | 連江縣潘渡文峰加油站主要負責人馮亮違反了《安全生產法》第二十一條第(五)項和《福建省散裝汽油購銷安全管理辦法》(省政府令第183號)第五條的規定,依據《安全生產法》第九十四條、《福建省散裝汽油購銷安全管理辦法》(省政府令第183號)第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,決定給予行政處罰。 | 《行政處罰決定書(個人)》(連)應急罰〔2022〕11號 | 連江縣 應急管理局 |
2022年8月23日 |
3 | 許國斌 | 罰款 人民幣15000元 |
許國斌履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不到位,自2022年2月被任命為連江縣潘渡文峰加油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來,未落實好檢查加油站的安全生產狀況,未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,未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。 | 連江縣潘渡文峰加油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許國斌違反了《安全生產法》第二十五條第(五)項的規定,依據《安全生產法》第九十六條的規定,決定給予行政處罰。 | 《行政處罰決定書(個人)》(連)應急罰〔2022〕12號 | 連江縣 應急管理局 |
2022年8月23日 |